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9日
兰溪市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扶持创业
第二条 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执行先照后证政策,对筹建周期较长并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可先办理筹建登记。创业主体从事电子商务、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可将住宅(包括辅房、车库)、大学生公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所和经营场所在本市范围内的,可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第三条 大力推进众创平台建设。顺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支持发展创业服务业,运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建设一批大众创业园,努力提高园区管理水平和孵化效果,对创业园按每孵化成功1家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创业园1万元的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部门认定有孵化价值的企业,可给予园区连续2年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开展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对评为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与青创工场一次性资助政策为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四条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替为《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核发《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由市发改局负责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
第五条 实施创业融资帮扶。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标准及期限为: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随军家属(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的贴息,贴息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优化风险补偿政策。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反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由创业担保基金按一定比例代偿。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人行兰溪市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联合制定。金融机构发放未经创业担保基金的担保、且贷款利率在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贷款,给予经办金融机构贷款发放额1%的补贴。
第六条 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重点人群在本市创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营业执照、社保缴费及纳税凭证等,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业,办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满6个月或在孵化基地创业满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6000元租房补贴。
第七条 全面推进创业培训。鼓励技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创业就业指导,积极引导毕业生留本市创业就业。本市生源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培训补贴500元,1年内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每人再补贴700元。
第八条 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搭建创业项目征集平台,由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多途径、多形式征集创业项目,经评估入库的,给予项目申报方每项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评选为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奖励。
第九条 支持农村电商及农村旅游经济发展。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农村旅游项目,开办家庭旅馆(民宿)创业的,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第十条 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具有10人以上家政服务员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企业为员工实际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家政服务企业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的,可凭保险单据给予保费40%的补贴。
第三章 促进就业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4050”就业困难人员自补贴之月起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补贴至退休。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人数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帮扶困难人员就业。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月收入达到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月350元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开始(即从享受第1个月起计算)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补贴至退休。已在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其补贴期限相应扣减。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第十四条 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月350元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市教育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五条 促进公益性岗位就业。各级政府及村级集体设置的非盈利性公共管理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满1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就业的,按月收入的30%给予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补贴至退休。2015年至2017年期间,每年安排100万元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600元,经济特别困难的农村劳动力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基层社会服务,年收入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各类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本市常住劳动者和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的外地劳动者参加初中级职业技能、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享受每年1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或培训奖励;对参加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培训和鉴定补贴。补贴(奖励)标准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2〕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兰委办〔2011〕84号)执行。
第四章 强化保障
第十七条 积极组织就业见习。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可到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6—12个月。将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基地见习补贴。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工作,每2年评选1次示范见习基地,对评选为本市级及以上示范见习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录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给予补缴部分养老保险(除个人缴费部分)补贴。
第十八条 全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市、镇乡(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就业创业信息监测统计工作。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贴合并调整为创业就业服务补贴。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村(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经费根据服务成效每年给予镇乡(街道)10万元、社区3万元以内的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营造创业氛围,经创业型城市创建办公室批准举办的创业论坛、创业大赛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对于创业大赛得奖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创业大赛得奖项目在本市正式注册并运营产生效益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创业先进人物评选,对评选出的创业先进人物,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创业专家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资库,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培训指导、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并对重点项目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创业专家、导师的服务报酬可按服务成效以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开展优秀创业导师评选,入围优秀创业导师的,可优先推荐市拨尖人才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意见所指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同一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9〕23号)、《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补充意见》(兰政发〔2011〕24号)、《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125号)、《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补充意见》(兰政办发〔2014〕85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