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数字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2    来源: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数字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兰溪市数字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进数字兰溪建设,加强和规范数字化、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称“数字兰溪建设项目”)管理,保证数字兰溪建设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促进数字兰溪建设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数字化建设项目有关工作。数字兰溪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项目(新建、续建项目)和运维服务项目。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上级专项补助、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数字兰溪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兰溪建设项目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开展业务应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 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数转办,设在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具体负责项目规划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对数字兰溪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安全审核;市委机要局负责项目安全可靠性审核;市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项目必要性、技术性、经济性审核;市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和审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数字兰溪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和政府采购管理,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由上述部门共同编制年度数字兰溪建设项目计划。市审计局负责对各单位承担的数字兰溪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统筹、整合和共享

  第六条 坚持统筹、整合、共享原则。强化数字兰溪项目建设统筹,整合运维体系,依托省政务云、政务网络、视联网、公共数据平台、应用体系等电子政务公共支撑体系,符合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坚持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对于本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运行。

  第七条 重点支持以下类型项目:

  (一)上级部署的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职能和日常办公需要的项目;

  (三)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推进“掌上办事”“掌上办公”的项目;

  (四)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风险的项目。

  (五)跨部门和跨层级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项目。

  第八条 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未按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有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或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一)部门单位自建、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数据中心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网络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部署及迁移到政务云平台的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运维服务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APP)、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咨询投诉系统、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未接入“浙里办”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浙政钉”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未接入“兰花钉”、未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网格员延伸应用的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七)非共建共享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第九条 全市统建类项目应遵循“统分结合”原则,在共性业务全市统建的基础上,支持各单位个性化开发和自主管理需求,采集上报的数据自主可用,在符合安全保密前提下共享共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坚持必要、合理、节俭原则。项目立项应依据充分、目标和内容明确、业务边界清晰、技术方案合理、业务与资源需求相适配。项目投资估算应构成清晰、明细详实、测算合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一级财政预算单位。项目集中申报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为上一年度8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申报工作),如遇工作需要,市数转办召集网信办、机要局、发改、财政、大数据等单位适时进行联合会审。市数转办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的有关要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单位项目,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和金华市有关文件规定和数字兰溪专项规划,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应附项目方案(项目必要性、主要目标、建设内容、信息安全及共享、项目招标、采购方案、建设资金筹措意见和资金绩效目标等),其中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还应编报初步设计(总体建设方案、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明确部署建设的项目或列入经省政府同意的数字兰溪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视同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

  第十二条 市数转办牵头负责组织审核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同意立项的项目,应综合数字兰溪建设需要、建设条件、应用准备等因素后列入数字兰溪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数字兰溪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信息化等专业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市数转办组织建立数字兰溪建设专家库,由本地和外请人员共同组成,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市发改局依据市数转办的评审意见和前置审核文本文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建设内容、技术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调整部分小于原投资概算10%的且不突破总投资的,报市数转办审核;有重大技术调整或调整部分超过原投资概算10%的,须重新论证,并报市发改局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市数转办不予受理事后变更申请,相关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设立数字兰溪建设专项资金额度,专门用于数字兰溪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网络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公共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以及部门信息应用系统及信息化示范建设,开展信息化发展规划、标准等课题研究。

  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项目预审机制,重点项目在预审后可安排前期经费,前期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前期经费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暨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并积极通过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节约项目建设资金。涉及建设单位自筹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资金承诺函。

  第二十条 市数转办综合年度资金预算总额度,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经批准后,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违反专项资金管理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文件内容建设;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作,相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应在招标公示前和中标后及时报市数转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投资总额和项目建设需要,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同时,项目建设单位须配合市数转办的指导、检查,并按照检查意见整改。

  第二十四条 强化信息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遵循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保密分级保护,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稳定,加强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保护。

  第二十五条 强化标准化建设,优先执行现有国家、行业和省级地方标准,并做好与省级和其它地区的标准衔接,确保互联互通和集成应用。

  第二十六条 强化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归档项目相关材料。履行政务服务、公文管理等重要职能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开发建设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文件归档模块,并做好与数字档案系统的归档技术对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试运行正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建设的项目,由市数转办联合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局、市发改局、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等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资料报数转办备案。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信息安全相关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市数转办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敏感数据除外)纳入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共享、开放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况,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完成普查、共享数据资源或存在重复采集数据的情况,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有关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完善后方可再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一年不进行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信息资源、业务系统、硬件设备、技术标准等资产登记工作,做好信息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程序,未批先建,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超概算、质量低劣、未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泄露国家秘密等情况,由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项目运维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数字兰溪建设项目的运行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设计绩效改进目标,制定业务迁移、项目运行和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落实业务改进优化所需的措施,完善项目运行机制。建立绩效考核和淘汰机制,市数转办每年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已建存续使用的数字化项目开展抽查并进行绩效评估,对经整改绩效仍然较低的数字化项目,市财政不予安排运维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非项目申报期内,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因紧急性、突发性任务确需当年追加的紧急新建项目,且追加项目资金已落实的,按照第三章、第四章要求报批。

  第三十六条 “数字兰溪”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需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数转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兰溪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兰政办发〔2012〕180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纺织行业智能制造“百企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