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兰溪市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试行)
为促进旅游业用地规范管理,加强旅游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全域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3号),结合我市旅游产业用地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国土部门按照项目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二调”确定为未利用地的荒山、荒地、荒滩建设的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3.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生态保留用地、路面宽度未超过6米或路基宽度未超过6.5米的道路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列入省级坡地村镇试点旅游项目的自然景观、生态保留用地可以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办理征收手续,仍按原土地用途进行管理。
4.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公共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旅游配套的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景区内建设面积小于150㎡且不涉及占用耕地和征收的亭、台、楼阁等单体小型旅游设施用地以及不破坏农用地现状的吊脚楼,简化审批流程。列入省级坡地村镇试点的旅游项目可以实行“点面结合、差别供地”。实施点状布局单体开发的建设地块,可以按地块独立供地;实施点状布局整体开发的,可以实行多个单体建筑开发建设地块整体组合供地。对使用低丘缓坡地块但未列入省级试点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执行。
5. 支持工业融合旅游发展。工业企业利用原工业用地转型为旅游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属拆建的,由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后重新出让。利用现有房产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参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6.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二调”现状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农用性质有前提下参与旅游开发。
二、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7.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允许村集体租赁农户的闲置房屋用于旅游项目开发。允许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8.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原则,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应当满足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9.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10.促进文化、研学、健康、养老旅游发展。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健康、养老、文化等旅游服务业的,可保留工业用途不变,经批准后,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年收益金。
11.支持利用整体搬迁村旧址发展民宿项目。利用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复垦区的实施搬迁村发展民宿的,经当地乡镇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暂缓实施建设用地复垦。对整体搬迁村旧址用于改造民宿项目开发的,可不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政府主导引入开发商,可以依法征收国有建设用地后,按程序出让。整体搬迁村旧址用于改造民宿项目开发的,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
三、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
12.建立部门共同监管机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新供旅游项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13.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利用监管。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四、附则
14.本意见由国土局会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