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兰溪美食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关于加快兰溪美食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挖掘兰溪美食文化,满足民需、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推动兰溪美食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升兰溪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每年安排美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企业(门店)统标工程、餐饮创优促强、美食品牌建设等。
2.对通过验收的标准店、品牌店、旗舰店,分别给予每家0.3万元、1.2万元、2万元的补助;
3.对通过验收的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主城区开设的兰溪美食旗舰店按照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给予补助,品牌店减半给予补助;
4.对通过验收的在省会城市主城区开设的兰溪美食旗舰店按照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品牌店减半给予补助;
5.对通过验收的在地市级城市主城区开设的兰溪美食旗舰店按照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助,品牌店减半给予补助;
6.对进驻县级及以上政府食堂、高校的“兰溪美食”品牌企业或门店,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7.对进驻4A级及以上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服务区、五星级酒店等的“兰溪美食”品牌企业或门店,按照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
8.对纳入产品统标的生产企业,年纳税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
9.对新获得浙江省级名店、国家级名店、国家五钻级(含白金五钻级)酒家酒店的市场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
10.对新获得“浙江名宴”“中华名宴”的餐饮经营者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补助;
11.对新获得“浙江名菜(名点、名美食)”“中华名菜(名点、名美食)”的餐饮经营者分别给予每只0.5万元、1万元的补助;
12.对连锁经营兰溪美食门店50家以上的企业补助10万元,100家以上的企业补助2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对推进“兰溪美食”集聚区发展的经营者(包括夜宵城、美食城、美食街、美食镇等),由经营者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14.对纳入统标的美食生产加工企业成功申报省级及以上名小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5.对当年度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推介、品牌创建等工作的费用,经美食办审核认定,给予一定补助;
16.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美食产业的支持力度,为兰溪美食创业者发放低息贷款,降低创业成本。
17.有以下情形者不得享受相关政策;已享受的,依法追回补助资金:
(一)经调查核实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因自身行为受到违规违法处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等情况的。
(三)当年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工作规范
1.市美食办负责,与相关协会配合共同制定统标细则,明确补助申请、审核、验收程序;以年度为单位汇总审核所有补助项目。
2.市商务局统一按资金管理规范程序申请拨付。
3.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助。
4.行业协会全面参与标准制订、企业指导、统标验收工作;根据企业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其它事项
1.本办法适用于自实施之日起经营满一年的经营主体。
2.本办法补助资金不与税收留地部分、社保参保率挂钩。
3.市美食办按照预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市美食办对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4.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1日起实施,试行三年。